近日,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
现行《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(津公积金委〔2021〕1号)(以下简称《贷款办法》)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,将于2026年1月31日到期。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,进一步加大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,提高贷款管理水平,结合我市实际,拟对《贷款办法》修订后重新印发。此次拟调整的主要内容为:
一是将首套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100万元、5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、100万元;
二是将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调整为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20倍;
三是将二手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。
同时,为方便缴存人了解政策,拟将近几年实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项政策有关内容整合到《贷款办法》中,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。
